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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7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文贵与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贵,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7148号原告:郭文贵,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被告: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5层A512室。法定代表人:朱和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贵与被告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文贵接到本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