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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爽与陆晓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爽,陆晓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887号原告:张爽。被告:陆晓兵。张爽与陆晓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爽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爽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张爽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