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志湘与赵礼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湘,赵礼春,赵礼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2945号原告:张志湘,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赵礼春,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赵礼民,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湘与被告赵礼春、赵礼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志湘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志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元,由张志湘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建宏人民陪审员 艾秋军人民陪审员 李宝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姚杨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