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及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7刑初13号公诉机关平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9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平武县阔达藏族乡。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平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决定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武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某某,男,生于1955年9月26日,汉族,退休教师,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平武县龙安镇,系被告人赵某某亲属。平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史骄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斌、刘云国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文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分别在平武县阔达藏族乡大瓦山薛家湾和洞青树(小地名)使用捕鸟工具捕获画眉鸟两只,经专家鉴定,属于濒危野生动物。2016年10月23日,平武县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收缴疑似火药枪一支,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指控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称涉案“火药枪”系其上山采药过程中捡到的,其捡该“火药枪”是为了上交,但因事务繁忙未来得及上交;其因爱好养鸟而猎捕画眉鸟用于自己饲养。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杨某某认为:一、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二、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1.被告人赵某某无主观恶意,其捡获枪支是为了上交,但因其岳父受伤需照料及抢收庄稼而延误上交时间,该情况导致的犯罪与主观故意持有枪支具有显著区别;2.从被告人赵某某捡获枪支到该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10多天内,该枪支一直处于闲置存放状态,未曾使用,未危害社会,也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3.被告人赵某某无犯罪前科,实属偶犯,案发前其社会表现良好;4.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有悔罪表现,故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平武县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查获疑似画眉鸟六只、疑似火药枪一支,查获的疑似画眉鸟中有二只系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9至10月期间分别在平武县阔达藏族乡大瓦山薛家湾和洞青树(小地名)使用捕鸟工具捕获。经相关专家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猎捕的二只鸟类均为画眉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涉案“火药枪”进行枪弹检验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鸟笼(照片)、猎网(照片)、火药枪(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猎捕画眉鸟所使用的工具及持有枪支的情况。(二)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情况及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2.《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平武县森林公安局接群众报警后在被告人赵某某居住的房屋内发现涉案“火药枪”和疑似画眉鸟的鸟类及公安机关发现赵某某涉嫌犯罪后通知其到案的情况;3.《平武县森林公安局案侦中队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平武县森林公安局在赵某某处扣押火药枪一支、画眉鸟六只、鸟笼六个、捕鸟网一副的情况;4.《平武县森林公安局涉案物品存放情况说明》证实平武县森林公安局已将在赵某某居住的房屋内查获的六只画眉(活体)中的五只放飞大自然,另一只因2016年10月23日晚寄存于被告人赵某某处时保管不当遗失,扣押在案的鸟笼、捕鸟网、火药枪存放于平武县森林公安局的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用捕鸟网捕获画眉鸟的情况;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日上山采药过程中捡到火药枪一支的情况;3.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赵某某上山采药后于2016年10月10日带回一支火药枪,以及赵某某用捕鸟网分别于2016年9月、10月捕获画眉鸟二只,阔达藏族乡人民政府、阔丰村村民委员会曾宣传过不能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4.证人孟某某、高某某、范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三人曾各自赠送被告人赵某某画眉鸟一只、范某某曾卖给被告人赵某某画眉鸟一只的情况。(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其因爱好养鸟而猎捕画眉鸟用于饲养,其捡回涉案火药枪是为了上交,但因事务繁忙而尚未来得及上交,其余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一致的情况。(五)鉴定意见:1.《专家鉴定意见书》证实五只送检鸟(即在被告人赵某某居住的房屋内查获的)的物种为画眉,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同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2.《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六)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涉案枪支、画眉鸟等涉案物品存放现场、涉案枪支存放现场与阔达藏族乡人民政府的距离及被告人赵某某安装捕鸟网、发现涉案枪支现场的情况。上列证据确凿、充分,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二只的行为,又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称捡回涉案枪支是为了上交,因事务繁忙而未来得及上交,但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在持有涉案枪支的过程中不存在因地域限制、时间限制或其他人为客观因素阻碍其上交涉案枪支的情形,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物证鸟笼、猎网、火药枪依法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史骄麒人民陪审员 杨 斌人民陪审员 刘云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又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