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津市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凤翔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风山,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云海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新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54666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