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磊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磊,又名XX辉,男,1996年1月2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3月份,被告人陈磊在新沂市,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三辆电动自行车,总价值人民币2160元。分述如下:1、2017年2月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陈磊至新沂市福客隆超市西一小区内,将朱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300元。2、2017年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陈磊至新沂市蔡某2家门前,将蔡某2停放的一辆现代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630元。3、2017年3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陈磊至新沂市××小区,将凡某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230元。被告人陈磊于2017年3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新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盗的欧派牌电动自行车已被新沂市公安局扣押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凡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朱某、蔡某2、凡某的陈述,证人蔡某1、陈某1、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磊的供述,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陈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30元继续予以追缴,分别发还被害人朱某、蔡某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