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1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异17号异议人张某1,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姜某,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姜某与张某1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异议人张某1对吉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81执406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0月24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异议人张某1、申请执行人姜某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某1称,其与申请执行人姜某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经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婚生女张某2由姜某抚育,其每月负担抚育费200元。后申请执行人姜某经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应付刘某(张某1现妻)赔偿款4582.78元。双方口头约定用其充抵张某2抚育费。且申请执行人姜某从未向其索要过抚育费,现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又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女儿张某2更名为姜某,故其不应承担抚育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某辩称,其没有收到过(2009)临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双方没有口头约定用该案赔偿款充抵张某2抚育费一事。2015年其曾找到过六道沟镇经建村村长和妇女主任向异议人索要抚育费未果。本院查明异议人张某1与申请执行人姜某1985年登记结婚,婚生女三人。长女张某3因故残疾被民政征收抚养。次女张某4因病死亡。三女张某2(现名姜某),现就读于长白县小学六年级未成年。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经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婚生女张某2由姜某抚育,异议人张某1每月负担抚育费200元。后申请执行人姜某经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应付刘某(张某1现妻)赔偿款4582.78元。双方口头约定用其充抵张某2抚育费。婚生女张某2由申请执行人姜某独立抚育至今,异议人张某1从未尽抚育义务,共拖欠抚育费17000余元至今。本院认为,父母有抚育婚生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与父母的抚养义务无关。申请执行人姜某一直独立抚育婚生女张某2,生活困难。异议人张某1从未尽抚育义务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异议人张某1主张用另案赔偿款充抵张某2抚育费无事实依据,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某1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