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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483号原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柏路37号新华花园6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6262W。法定代表人:陈先琦。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办公用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雷晓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林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兴东审 判 员  向 川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袁世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