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483号原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柏路37号新华花园6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6262W。法定代表人:陈先琦。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办公用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雷晓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林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兴东审 判 员 向 川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袁世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