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夏力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力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力田,女,汉族,1955年12月31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力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夏力田在本市江汉区前进后巷19号1楼一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清查时抓获,当场从其屋内床上的蓝色硬纸盒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麻果”)共重14.7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力田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夏力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力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夏力田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力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75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旭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