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行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辉煌骑马场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辉煌骑马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5行初185号原告上海辉煌骑马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江宁。委托代理人温志维,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雯。委托代理人赵婕琼,女。第三人苗松,男,1987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梅荣生,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辉煌骑马场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辉煌骑马场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虞勇强人民陪审员 杨月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袁文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