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郭战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战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战中,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肄业,司机,群众,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战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廷磊、王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战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19时23分许,被告人郭战中酒后驾驶套牌客车倒车时,与付某停放在武陟县谢旗营镇润大停车场门口的豫H×××××号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郭战中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战中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为223.1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郭战中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战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付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车辆照片、发破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获证明、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战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战中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战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战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