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文钊与南宫市群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茂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钊,南宫市群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茂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72号之一原告刘文钊,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宫市群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北城墙街西头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674672970L。法定代表人葛永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茂利,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文钊与被告南宫市群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茂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刘文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文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刘文钊负担。审 判 长 乞国忠代理审判员 田晓星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