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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文钊与南宫市群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茂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钊,南宫市群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茂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72号之一原告刘文钊,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宫市群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北城墙街西头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674672970L。法定代表人葛永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茂利,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文钊与被告南宫市群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茂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刘文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文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刘文钊负担。审 判 长  乞国忠代理审判员  田晓星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