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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7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竟嵘与区永就、毛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竟嵘,区永就,毛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7207号原告:刘竟嵘,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永就,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毛彩玲,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刘竟嵘与被告区永就、毛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竟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区永就、毛彩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9000元(从2016年5月11日起按月息2%暂计至申请日,顺延至实际清还日止);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两被告于2016年5月11日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每月2%,借款期限为18个月。双方还约定借款人如发生欠息,则出借人可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归还本息,且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告借款给两被告后,两被告未支付本息。两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款合同一份,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8个月,每月归还借款本金的1/18并按尚欠本金的2%支付利息,还款日为每月10日,若连续两次逾期还款超过15天,则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提前偿还全部本金。双方还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5月18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区永就的银行帐户汇入22360元、77640元,合计10万元。两被告于2016年6月8日偿还6255元,于2016年7月9日偿还6255元。因两被告其后未能按时还款付息,原告遂于2016年9月29日提起诉讼。另查明,两被告于2007年8月7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聘请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本案提供法律服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两被告于2016年6月8日偿还6255元,其中2000元(10万元×2%)属于当月应支付的利息,余下4255元是归还的借款本金,尚欠本金为95745元。两被告又于2016年7月9日偿还6255元,其中1914.9元(95745元×2%)属于当月应支付的利息,余下4340.1元是归还的借款本金,尚欠本金为91404.9元。其后两被告连续两次未按期偿还本息,故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符合双方约定,但已归还的本金应予扣减。因此,对于原告主张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本院仅支持其中的91404.9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因本案需支出律师费1万元,但未能提供律师费发票证实该费用已实际支出,故对于原告主张由两被告支付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区永就、毛彩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竟嵘偿还借款本金91404.9元及利息(以91404.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竟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68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2900元,原告刘竟嵘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区永就、毛彩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小东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人民陪审员  范惠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冯毅施黄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