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晓丽、孙琳凯与李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丽,孙琳凯,李春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855号原告王晓丽,女,现住依兰县。原告孙琳凯,男,现住依兰县。被告李春江,男,现住依兰县。原告王晓丽、孙琳凯与被告李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丽、孙琳凯、被告李春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丽、孙琳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5,000.00元,本息合计55,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27日,被告李春江向原告王晓丽、孙琳凯借款5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2分,于2016年11月27日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无钱偿还为由没有按期还款。被告李春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认为应当偿还欠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李春江承认原告王晓丽、孙琳凯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王晓丽、孙琳凯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欠款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二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给付借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春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晓丽、孙琳凯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5,000.00元,本息合计5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00元,减半收取587.50元,保全费520.00元,均由被告李春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惠靖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