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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志杰、牛瑞凤等与殷佳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杰,牛瑞凤,殷佳军,王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674号原告:张志杰,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牛瑞凤,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系原告张志杰之妻。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庆,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佳军,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王灯付,男,成年,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路146号。负责人:杨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恒,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志杰、牛瑞凤与被告殷佳军、王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志杰、牛瑞凤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灯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杰、牛瑞凤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灯付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杰、牛瑞凤撤回对被告王灯付的起诉。审判长  桑倩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