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涛与管金伟财���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涛,管金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2300号原告:贾涛,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朕,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金伟,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义,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涛与被告管金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涉案车辆皖K×××××起亚智跑轿车系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州公(经)立字〔2016〕1936号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的涉案财物,且该刑事案件正在审查起诉移送阶段,本案需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杜 翠书 记 员 刘冰洁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