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秀瑞与被执行人索艳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秀瑞,索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尚秀瑞,男,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索艳华,女,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尚秀瑞与被执行人索艳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丹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