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费勇智与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勇智,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5011号原告:费勇智,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李兆力。被告: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号附*号***号。负责人:饶海。原告费勇智与被告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7年4月5日,原告费勇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费勇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费勇智负担。审 判 长 朱 伟人民陪审员 许 莎人民陪审员 雷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