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执监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刚与宋志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刚,宋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执监126号申请执行人:魏刚,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宋志成,男,汉族,1985年6月1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申请执行人魏刚与被执行人宋志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案,本院以(2017)辽05执46号立案执行本溪市仲裁委员会【2017】本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溪市仲裁委员会【2017】本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由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院移送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宝玉审判员 房国军审判员 马佳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阚 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