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台县白鹤镇下宅村村民委员会与天台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白鹤镇下宅村村民委员会,天台县国土资源局,陆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2行初5号原告天台县白鹤镇下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下宅村。法定代表人褚克浩,主任。委托代理人丁扬,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叶海明,局长。第三人陆华旭,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天台县白鹤镇下宅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天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陆华旭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台县白鹤镇下宅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天台县白鹤镇下宅村村民委员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陆华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县白鹤镇下宅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台县白鹤镇下宅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俞清华人民陪审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邵慧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