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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辉牛电梯导轨有限公司、广州市港梯升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辉牛电梯导轨有限公司,广州市港梯升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9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辉牛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江边环村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9116423-8。法定代表人:何五牛。被执行人:广州市港梯升降机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路永平街1598号2018房,组织机构代码09410504-8。法定代表人:梁华。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州市港梯升降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117616.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越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岑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