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朝辉与任成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辉,任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朝辉,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明,南充市嘉陵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任成洪,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李朝辉与任成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成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成洪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成洪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