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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朝辉与任成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辉,任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朝辉,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明,南充市嘉陵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任成洪,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李朝辉与任成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成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成洪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成洪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