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陶秀银与铜陵市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秀银,铜陵市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陶秀银,铜陵市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041号原告:陶秀银,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吴旺清,安徽吴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本市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阳,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汪仙军,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秀银与被告铜陵市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全面履行2009年12月2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确认原告补交安置房款13289.1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首先,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诉讼请求第1项的前半部分表述为“判决被告全面履行2009年12月25日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该请求属于给付之诉,但并未明确具体的诉讼标的,故无法据此作出明确判决;其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规范,现原告诉讼请求第1项后半部分表述为“确认原告补交安置房款13289.11元”,该部分诉请表述为确认之诉,但根据相关规定,确认之诉系要求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关系进行确认,原告现要求确认给付被告房款,该请求不属于确认之诉范围,故该部分诉讼请求不规范。原告原告若坚持主张权利,可组织明确规范的诉讼请求,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秀银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汪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