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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3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邵亚平、叶舒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亚平,叶舒荣,潘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亚平,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叶舒荣,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潘来芳,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建德市。申请执行人邵亚平与被执行人叶舒荣、潘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款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公告费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履行了人民币5000元。经查控查明,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叶舒荣名下所有的财产有: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健康北路32幢2单元103室房产一套;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建德市仁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潘来芳所有的财产有: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以及在建德市洋安社区期待的拆迁安置房或安置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叶舒荣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健康北路32幢2单元103室房产,如拍卖处置,扣除优先债权和生活所需居住房屋的安置费用外,申请执行人无剩余款项受偿的可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处置该房产,故本院不再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舒荣所有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因建德市仁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关停,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股权,故本院不再对该股权进行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来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来芳在洋安社区期待的拆迁安置房和冻结安置款人民币130000元。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