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均元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均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西蒙台路东。法定代表人:李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成,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均元,男,1967年9月3日出生。上诉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均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有关工伤保险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11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 涛代理审判员 董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