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02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臧锋年与甘肃中汇商务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锋年,甘肃中汇商务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446号原告:臧锋年,男,1979年4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甘肃中汇商务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锋年诉被告甘肃中汇商务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经审查,原告抵押车辆担保贷款的公司为上海君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与原告缔约合同的主体,原告将甘肃中汇商务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作为被告,该公司并不存在,法定代表人也非周海船,与原告及上海君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生抵押贷款业务往来的是凉州区中汇财智信息服务咨询中心,该服务中心在原告以车辆抵押在上海君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贷款中,起中介作用,并非缔约合同的主体,原告起诉本案被告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臧锋年诉被告甘肃中汇商务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臧锋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