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罗静与晏敏、任彧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静,晏敏,任彧鑫,任兴木,荣加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1343号原告罗静,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被告晏敏,女,1973年5月2日出生。被告:任彧鑫,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被告任兴木,男,1947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荣加会,女,1949年5月24日出生。原告与被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与被告晏敏等达成和解,被告自愿偿还原告的借款2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准予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静自行负担。审判员 袁官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