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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海平、谢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平,谢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平,男,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谢伟杰,男,汉族,住象山县。张海平与谢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谢伟杰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张海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伟杰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伟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张海平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0元、实际执行费2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谢伟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