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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亚娟与医统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娟,医统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冯立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2830号原告:王亚娟,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北京乾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医统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22号楼。法定代表人:冯立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立欣,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医统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亚娟与被告医统天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统天下公司)、被告冯立欣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冯立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王亚娟与医统天下公司于2015年9月6日签订的《医统天下服务站合作协议书》中第十一条第1项约定:“因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解决。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达成解决措施的,甲乙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裁决。”该合同的甲方为医统天下公司,合同中载明的医统天下公司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3901。工商档案信息显示,合同签订时医统天下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朝阳区,之后医统天下公司才将住所地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34层3901变更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22号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应当以签订合同时医统天下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