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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林凤梅、孙进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林凤梅,孙进发,林玉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26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76510334J。主要负责人:陈秀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珊,女,该支行员工,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凤梅,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孙进发,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玉山,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被告林凤梅、孙进发、林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以林玉山等人结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林凤梅、孙进发、���玉山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林嘉伟人民陪审员  张 晨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肖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