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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铠威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东英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城市生图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铠威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东英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城市生图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793号申请执行人:铠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光复北路11巷子46号8楼。法定代表人:庄文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华章,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谦,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州东英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原仙村)西南村白鸽廊、塔岭(土名)。法定代表人:梁锦棠。被执行人:增城市生图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原仙村)西南村白鸽廊、塔岭(土名)。法定代表人:李燕玲。申请执行人铠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东英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城市生图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州东英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986.83元,并已将58202.0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784.8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财政。经查,被执行人广州东英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城市生图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增城区有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邹利纯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骆凌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