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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蔡维强申请执行魏松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维强,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维强,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魏松,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蔡维强与魏松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魏松应支付蔡维强欠款、利息、代垫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合计54660元。因魏松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蔡维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在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7万元股权已查封冻结,本院未查找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          评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