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子彬、王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彬,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王子彬,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王平,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王子彬与王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陆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平已履行以下义务:赔偿款3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宗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