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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李某1,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中,经过强制执行,已依据本院(2017)黑0227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执5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乃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