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梁艳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410号罪犯梁艳,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梁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部分履行了罚金1000元,该犯所在监区出具证明,证实其入监以来无接见、无汇款、无书信来往。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罪犯缴纳罚金情况表、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鉴于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监狱在报请对该犯减刑时已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