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7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守增与娄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增,娄季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7030号原告李守增。被告娄季宏。原告李守增诉被告娄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守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季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借原告10万元整,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所举证有:2015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守增现金壹拾万元(100000.00)。”2017年2月16日原告提起本诉。庭审中,原告陈述:我和妻子把10万元现金拿到被告在东风路××××交叉口交通银行楼上8楼的办公室里交给被告本人;10万元现金是原告春节要回来的账;借款后被告没有还过款。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结合原告陈述及查明的事实,原告的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款未及时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娄季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守增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楠楠审 判 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喻桂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路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