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恩伟、黄成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伟,黄成雄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刑初179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恩伟,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成雄,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忠勇,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覃富军,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恩伟、黄成雄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公诉机关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补充侦查,同年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陶玲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乔乔、冯威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恩伟、黄成雄,辩护人杨忠勇、覃富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刘恩伟、黄成雄受刘某(另案处理)安排,驾驶车辆并携带伪基站设备由广东省汕头市出发,先后途经福建省龙岩市、南昌、武汉、郑州、天津、吉林等城市,沿路使用伪基站设备以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的名义给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客户发送诈骗短信。同年3月30日,刘恩伟、黄成雄来到黄石市移动广场门前发送诈骗短信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涉案车辆及伪基站设备等作案工具。二被告人通过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共计144475条。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车辆、设备等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黄石无线电监测站送检设备验证意见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出具的伪基站影响黄石城区的情况说明、黄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的检验报告书等书证,不同案共同犯罪人刘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恩伟、黄成雄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恩伟、黄成雄利用发送短信的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144475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系诈骗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恩伟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成雄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止。以上罚金已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陶玲俐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冯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