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路支行、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路支行,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鼎新软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杨某甲,施某,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22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王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施某。被执行人:铜陵市鼎新软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杨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施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杨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路支行与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鼎新软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杨某甲、施某和杨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600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查治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