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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郭孝宝、王秉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孝宝,王秉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638号申请人:郭孝宝,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黑里寨镇东段村村民,现住。被申请人:王秉浩,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申请人郭孝宝与被申请人王秉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孝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担保人郭灵燕名下的鲁C×××××号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郭灵燕名下的鲁C×××××号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王秉浩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5万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石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