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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执复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志秋申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秋,吉林市恒信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龙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执复28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张志秋,男,1955年7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郭忠雷,男,1964年6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张卫光,女,1970年4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恒信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沈小嘉,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覃兵,经理。被执行人:吉林龙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越升,经理。申请复议人张志秋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中院)作出的(2016)吉02执异2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张志秋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张志秋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张志秋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德胜审判员  郭清华审判员  朱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