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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辉牛电梯导轨有限公司、广州昭德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辉牛电梯导轨有限公司,广州昭德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冯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辉牛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江边环村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9116423-8。法定代表人:何五牛。被执行人:广州昭德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红旗中心路自编218号101,组织机构代码06869227-7。法定代表人:冯远凤。被执行人:冯远凤,女,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州昭德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冯远凤的银行存款、收入6137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越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岑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