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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1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黎明与吴芳、方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明,吴芳,方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14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吴芳,女,汉族。被执行人方端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黎明与被执行人吴芳、方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以每月向被执行人方端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002930104889258)存入1000元方式分期履行生效文书所确认义务。2017年3月17日,本院将该账户予以冻结。此外,本院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黎明暂时同意被执行人前述还款方案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吴芳、方端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黎明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健芳代理审判员  欧阳灏代理审判员  边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依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