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唐雄伟与被告杨北平、谭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雄伟,杨北平,谭桂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516号原告:唐雄伟,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四清、谭灿,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北平,男,194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谭桂秀,女,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唐雄伟与被告杨北平、谭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雄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灿、被告杨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桂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雄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36800元(该利息从2015年2月28日算至2017年1月28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以后产生的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建房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于2015年2月28日出具了借条。近二年来,被告未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拖延偿还。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由二被告连带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原告唐雄伟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借条一张,拟证实被告杨北平于2015年2年28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约定月息两分。被告杨北平辩称,借钱是真实的,借了15万元,还了106000元,现尚欠本金和利息8万元,本人的财产全部被有关部门冻结,已无偿还能力。被告杨北平为支持自己抗辩主张提供转款记录一份,证实被告向原告还款106000元。被告谭桂秀未予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谭桂秀未到庭,其自动放弃对原告唐雄伟、被告杨北平所提供证据质证的权利。对原告唐雄伟提供的借条一张,被告杨北平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杨北平提供的转款记录一份,原告唐雄伟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所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杨北平向原告唐雄伟借款人民币15万元。2015年2月28日,经双方确认,被告杨北平尚欠原告唐雄伟借款人民币8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杨北平向原告唐雄伟出具借条一张。此后,被告杨北平未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唐雄伟多次催收未果,酿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杨北平向原告唐雄伟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后经双方确认,被告杨北平尚欠原告唐雄伟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向原告唐雄伟出具了借条,故原告唐雄伟与被告杨北平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虽然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经原告唐雄伟多次催收,被告杨北平应承担偿还原告唐雄伟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约定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唐雄伟主张被告谭桂秀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北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雄伟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约定利息(其利息从2015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借款偿还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唐雄伟对被告谭桂秀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36元,由被告杨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黄登飞审 判 员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