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懿兰与张晚华、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柏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6民初556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懿兰,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柏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晚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5561号原告:李懿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袁金榮,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琴,是该公司的职员。被告:广州柏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良,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虹,是该公司的职员。被告:张晚华,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华,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懿兰诉被告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柏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晚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懿兰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懿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懿兰撤诉。案件受理费686元,由原告李懿兰负担。审 判 长 易 洁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人民陪审员 陈育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杜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