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恢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磊磊与王永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磊,王永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恢493-1号申请执行人李磊磊,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王永现,男,汉族,1958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04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李磊磊与王永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磊磊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永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04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