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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155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15594周成林与孙云、宋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林,孙云,宋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5594号之二原告:周成林,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沭阳县,现住江阴市。被告:孙云,男,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被告:宋其芳,女,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林与被告孙云、被告宋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成林未按规定补交诉讼费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费40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25元,由原告周成林负担。审 判 长  邓 云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薛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