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155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15594周成林与孙云、宋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林,孙云,宋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5594号之二原告:周成林,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沭阳县,现住江阴市。被告:孙云,男,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被告:宋其芳,女,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林与被告孙云、被告宋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成林未按规定补交诉讼费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费40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25元,由原告周成林负担。审 判 长 邓 云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薛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