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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曾比涛与张德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比涛,张德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643号原告:曾比涛,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贞丰县。被告:张德华,男,1990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贞丰县,现住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比涛诉被告张德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比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德华的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权进行处分,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比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曾比涛负担。审判员  邓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明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