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曾比涛与张德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比涛,张德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643号原告:曾比涛,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贞丰县。被告:张德华,男,1990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贞丰县,现住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比涛诉被告张德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比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德华的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权进行处分,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比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曾比涛负担。审判员 邓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明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