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焕丰诉被告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丰,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25号之一原告:张焕丰。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伟,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涛,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原告张焕丰诉被告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董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慧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