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连智、程德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连智,程德利,天津远大园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抗3号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人(一审原告):王连智,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程德利,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天津远大园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孝利村西。法定代表人王立军,经理。申诉人王连智因与被申诉人程德利、天津远大园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二初字第367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津检一分院民监[2016]1281000025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史军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