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行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春洁诉绵竹市国土资源局、绵竹市孝德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6行终4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春洁,男,生于1953年2月7日,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上诉人李春洁因诉绵竹市国土资源局、绵竹市孝德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3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春洁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予以登记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春洁本次提交的行政起诉状涉及的2008年5月9日的协议已被2010年1月26日的协议代替,而李春洁2016年1月曾就2010年1月26日的协议提起过行政诉讼,本院最终裁定不予立案。现李春洁再次以同一事实提起本次行政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仍应不予立案。综上,上诉人李春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段虹旭 来源:百度“”